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1民初704号
原告:扬州银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西路**(万都五金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贾学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华僖,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奥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北路**
被告:江苏华奥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氟化学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大连路**div id='2'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银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奥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奥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氟化学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银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银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银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扬州银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曦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