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鲁0322民初152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乙,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砼款306685元,并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3月24日被告某乙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约定自我公司采购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山东得意农业粮仓储项目。签约后我公司依约供给被告656685元的混凝土,被告支付350000元货款后余欠306685元至今未付,经我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此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截至2026年5月19日,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商砼款306685.00元、诉讼费损失3018.00元、保全费损失2120.00元、律师费损失9000.00元、诉责险损失480.00元,以上共计321303.00元。某乙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前支付1500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二、某甲公司于收到第一笔款项150000.00元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某乙公司的保全措施。
三、若某乙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需另行支付某甲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余欠全部商砼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四倍即12.0%为年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且某甲公司可就余欠全部商砼款、诉讼费损失、保全费损失、律师费损失、诉责险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等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1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120.0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