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166号
申请人:**焜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952AX8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辰泰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办兴隆路动手东城医院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873125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焜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辰泰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辰泰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
3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