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7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泰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办兴隆路东首东城医院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学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越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候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义兵,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泰重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越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辰泰重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越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德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