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6民初4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韶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莹,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辰泰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高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辰泰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鲁1426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辰泰重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