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泰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辰泰重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4民初333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坤,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辰泰重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辰泰重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