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府谷县方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91号
原告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拉法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31962108R。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陕西省府谷县方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杨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135586612。
法定代表人郝赟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府谷县方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陕西省府谷县方正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xx元,并自愿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陕西省府谷县方正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省府谷县方正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