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543号
原告: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洁,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科乐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郭莉萍,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科乐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蓉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