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豫城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豫城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213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1036019。 被告:中豫城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502100XG。 法定代表人:罗海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豫城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