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213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1036019。
被告:中豫城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502100XG。
法定代表人:罗海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豫城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