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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祥麟建设有限公司;舟山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02民初1349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分别于于2026年3月19日、202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分别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某乙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某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