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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胜管道有限公司、浙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7648号 原告:***胜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河姆渡镇河姆渡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C06PY1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7405246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胜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2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管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胜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744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HDPE缠绕增强管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至2023年3月30日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534400元。2023年8月9日被告支付货款260000元,余款2744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产品:HDPE缠绕管增强B型管;2.工程名称:新城大道(新城隧道东口-***路)提升改造工程一期3标段;……3.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工地45天结清。同年10月8日至11月20日,原告陆续交付价值842400元的货物。被告累计支付货款568000元,余款2744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胜管道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清单、短信截屏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胜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4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胜管道有限公司货款2744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未支付款项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2708元,保全费1892元,合计4600元,由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垒 附: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