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1039号
原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开兴公寓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7405246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涂镇金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5907362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