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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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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2民初256号
原告: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五龙乡黄沙岙村鱼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55286857X8。
法定代表人:竺平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杰,浙江离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开兴公寓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740524678H。
法定代表人:郑方杰,总经理。
原告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嵊泗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松飞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石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