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046号
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英。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开兴公寓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方杰。
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进行正常诉讼活动,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