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046号之一
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英。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开兴公寓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方杰。
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3元,减半收取4,846.50元,由原告上海赣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