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2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开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740524678H。
法定代表人:郑方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军军、孙杰,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泗盘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许家岙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313524753L。
法定代表人:俞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泗盘恒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092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欠款722230元及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暂缓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92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峥
审 判 员 李信平
审 判 员 朱刚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