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2685号
申请人: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沿江公路丹徒新城段**号*幢。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南镇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兵。
申请人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正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裴娅颖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