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2685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770元,由原告江苏中海桥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正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娅颖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