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海商初字第0013号
原告泰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新仓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
被告兴化一顺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工商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一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医药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2元依法减半收取1016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036元,由原告泰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