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1325号
申请人: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新仓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线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