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91民初1287号
申请人: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224,住所地泰州市新仓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州市百家惠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Q0Y,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祥泰未来城市花园5号地块3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百家惠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百家惠大药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百家惠大药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