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4民初11648号
原告: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厉学武,机构代码:55550454-4
被告:***,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第三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朝科公司)与被告**男、第三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朝科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朝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朝科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麻婵娟
人民陪审员*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