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2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开发区葛关路108号沿江创6号楼A座110室。
法定代表人:厉学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平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万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王集乡南王集村。
法定代表人:左万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万强,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衡水万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万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以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应当提交主叫号码及机主姓名、被叫号码及机主姓名、通话时间、通话时长、通话次数等证据,且能互相印证。当事人之间对律师费用有约定,应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衡水万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