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7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朝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兰
代理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