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502民初2010号
原告: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斗路6号武汉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新区)一期1.1期A14栋2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E77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西段科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007799140832。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美和易思公司”)与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渭职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美和易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渭职院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美和易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教学成本人民币3684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教材费人民币12194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技能培训费损失人民币1660000元;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教学成本利息计算方法:以2019年教学成本142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020年教学成本11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021年教学成本73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022年教学成本32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教材费利息计算方法:以2017年大一、大二年级教材费430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018年大一、大二年级教材费339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019年大一、大二年级教材费3094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技能培训费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2020级大二年级技能培训费8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020级大三年级技能培训费8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利息标准均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4日,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坦福公司”)与被告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约定美斯坦福公司就“SCCE软件工程师”、“SCME4G移动开发工程师”相关专业与被告进行教育项目合作。《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其他代办费,不收取教材费;美斯坦福公司按被告已认可的收费方案向学生收取技能培训费(5000元/生/年)、教材费、证书工本费;专业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办公费、实训费、实验室建设费、实习基地建设及项目运行费等均由美斯坦福公司支付,被告在收取的学费(5500元/生/年)中支付2000元/生/年给美斯坦福公司作为教学成本,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合作共建专业实际人数返还。2019年3月12日,原、被告、美斯坦福公司共同签署了《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与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校企合作项目的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取代美斯坦福公司成为合作协议的一方,原告承继合作协议中美斯坦福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截止目前,美斯坦福公司以及原告依约为被告及其2017级、2018级、2019级以及2020级四届相关专业的学生提供了相应服务。但就2017级大三学生283人的教学成本,2018级大二学生221人、大三学生217人的教学成本,2019级大一学生210人、大二学生203人、大三学生201人的教学成本,以及2020级大一学生175人、大二学生168人、大三学生164人的教学成本,共计36840000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此外,被告代美斯坦福公司以及原告向学生收取了部分教材费用1219400元,但至今被告仍未将该部分教材费用支付给原告。2021年7月,被告称根据教育部要求,禁止原告再向2020级大二、大三学生收取技能培训费共计1660000元,但是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对应技能培训教学义务,故由于被告单方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收取的该部分技能培训费,亦应当由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渭职院辩称:关于原告的诉请一,根据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及陕西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禁止原告及其他合作项目企业向学生收技能培训费、购买服务等费用。根据《校企合作协议》第八条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此事件为政策的变更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校企合作协议》第六条第三项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协议失去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确无履行的必要时协议自然终止。结合本案事实,2021年7月被告禁止原告再招收新一届学生及禁止原告收取技能培训费,都表明协议已经失去继续履行的基本条件,故案涉合作协议从2021年7月自然终止。此后,被告再无义务向原告支付教学成本费用,应从原告诉请中扣除2020级大二168名学生、2019级大三201名学生、2020级大三164名学生的教学成本费用,共计1066000元,故被告支付原告教学成本费应为2618000元;关于原告的诉请二,《校企合作协议》约定教材费应该由原告收取,但公共课部分即语文、数字、英语、政治课的教材费原告收取后,应向被告渭职院返还,因为公共课教材实际是被告采购,向学生发放。但在协议实际履行中,原告收取专业课程费用,被告收取公共课程费用,且被告已将教材费退还学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材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原告的诉请三,《校企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每年向每生收取技能培训费5000元,但2021年7月左右,教育部严禁企业向学生收取技能培训费,被告即通知原告该条因政策原因无法履行,故原告不能因无法向学生收费即让被告承担此部分费用,且原告本项诉请为赔偿损失,该请求权以存在“违约责任”为前提,因政策变更情形构成不可抗力,由此致使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诉请损失缺乏请求权基础;关于原告的诉请四,被告愿意承担教学成本的利息,但应该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且教学成本利息应该以2618000元为基数,利息标准无异议;教材费、技能培训费的利息被告均不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校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校企合作项目收费方案》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合作专业学生人数确认书、被告的转账记录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官网声明、官网缴费通知、原告对部分合作专业学生的收费单据的真实性,被告认可,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附电子证据平台“权利卫士”对聊天记录录屏的认证)及聊天记录中武汉美和易思公司员工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的文件《美和易思合作项目概况报告》、《关于支付2020级大二大三服务费用的函》、《关于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应付服务费用的沟通函》(美科司函[2022]122号)及附件《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应付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用构成明细》的真实性,被告不认可,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认证平台的资质有待商榷,且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并不能代表被告渭职院。因被告未正面对该证据的形式、内容是否真实发表实质性意见,又未能提供反证证明该证据不真实或来源不合法,故本院根据电子证据不易被篡改的特性,结合双方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经常会对合作事项进行沟通的习惯,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对原告项目报告的修改意见的真实性,被告不认可真实性,且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对以上认定证据的证明目的,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综合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员工发送的《关于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工作通知》,被告也提供了同样的证据,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提供的《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专项自查工作通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整改工作的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综合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办文)办理笺》、学生投诉问题材料,因无原件,且被告未提供向原告反馈相关问题的证据印证,不予认定。被告庭后提供的教材费退费说明及所附2017-2020级教材费结算情况一栏表、退费学生名单,原告质证认为系被告单方制作,无法确认真实性,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收取教材费的数额与原告所统计的被告代收教材费的数额基本吻合;关于被告向学生退费情况并未向原告通知,系被告单方行为,故被告代收的教材费应向原告返还。双方在举证、质证中均认可协议附件约定每学年的教材费中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教材费。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根据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结合上述认定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对本院庭后向双方所做两份笔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4日,武汉美斯坦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渭职院(甲方)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方式、内容及要求1、本协议合作方式:采用深度校企融合专业共建共管方式。2、合作内容乙方与甲方进行教育项目合作……注2:本协议的专业课即为“SCCE软件工程师”“SCME4G移动开发工程师”及相关专业方向课程体系的全部课程;公共课即为思政、体育、英语、数学等课程。二、合作期限1.合作期限:本协议于2016年12月10日开始,至2024年7月1日终止。2.合作生源届数:从2021年开始至2021年新生生源届数。3.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期限: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24年7月1日。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2.2)甲方负责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公共课课程的教学。3.2.5.1)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公共课、专业课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办公费、实训费、实验室建设费、实习基地建设及项目运行费等费用。3.2.5.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多媒体教室、理实一体化实训室、工作室等校内教学实训基地的设备投入和校内教学和实训的场地装修工作。3.2.5.4)乙方负责为合作项目的任课教师和学生提供相应教材(含公共课程教材,公共课教材费按实际使用支付给甲方),并负责统一收取教材费。五、收费1甲方费用1)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等其他代办费,甲方不收取教材费。2、乙方费用1)收费项目:技能培训费、教材费、证书工本费。2)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按乙方相关标准收取。4、费用划分专业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办公费、实训费、实验室建设费、实习基地建设及项目运行费等均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甲方收取的学费(5500元/生/年)中支付2000元/生/年给乙方作为教学成本。甲方协定返还给乙方的教学成本:于每年12月10日前,根据合作共建专业实际人数返还。六、协议生效、解除、终止和续签……3.1)协议自然终止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协议失去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确无履行的必要……七、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如有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对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终止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的损失作出赔偿。八、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2、双方一致认可的重大意外事故、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更视为不可抗力事件,由此致使协议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可以免除责任。……”按照协议附件4《校企合作项目收费方案》,甲方收费项目:学费5500元/年,乙方收费项目:企业培养费5000元/年、教材及证书工本费,SCCE专业国际软件工程师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教材费第一学年1000元、第二学年1050元、第三学年1200元;SCME移动通信工程师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教材费第一、二学年1500元、第三学年1600元。
另查,双方合作专业2020级大二在籍学生人数168人(其中退学2人、当兵2人)、大三在籍学生人数164人。
《校企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2017年12月25日,被告向美斯坦福公司支付教学成本291000元;2018年6月20日,被告向美斯坦福公司支付教学成本291000元;2019年5月23日,被告向湖北武汉美和易思公司支付教学成本516000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向湖北武汉美和易思公司支付教学成本516000元。以上共计1614000元。
2019年3月12日,美斯坦福公司(乙方)与被告渭职院(甲方)、湖北美和易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湖北美和易思公司”)签订《校企合作项目的补充协议》约定丙方湖北美和易思公司承继美斯坦福公司在《校企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
2022年4月8日,湖北美和易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2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作出《关于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95号),要求教育部门和有关单位即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排查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另立名目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情况。2019年11月22日,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向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等、中等职业院校发出《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自查工作,自查合作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变相收费等情况。2021年6月8日,被告渭职院办公室依据上述两个文件向其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发出《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一、自印发通知之日起,禁止“美和易思”……等5个合作项目向学生收取技能培养、购买服务等费用……
2021年7月1日,被告渭职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向该校的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发出《关于做好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禁止企业方向学生收取2021-2022学年及以后合作学年“培养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费用;2021年7月10日前,企业方必须全额退还已经向学生收取的2021-2022学年“培养费”。被告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禁止原告再向合作2020级大二、大三学生收取技能培训费。后因双方对教学成本、教材费、技能培训费的支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本院在庭后谈话笔录中向双方释明教育政策变更宜认定为情势变更,询问原告是否在本案中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表示不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校企合作协议》实际于2023年7月终止,因为2023年7月2020级大三学生毕业后,再未招生。双方在笔录中均认可合作结束后,多媒体教室、理实一体化实训室、工作室的设施设备无法收回,由原告无偿交付给被告。双方还确认2021年7月1日被告禁止原告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开展教学工作,直至2023年7月。另外,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计算教学成本的学生人数无异议。
另查,原告主张的教材费数额来源于《美和易思渭南职院2017年-2022年教材费收费汇总表》,该表载明被告代收2017级大一(SCCE)(SCME)、2018级大一、2019级大一被告代收教材费均为700元,学生人数分别为217个、74个、233个、210个,代收费用分别为:151900元、51800元、163100元、147000元;2017级大二(SCCE)(SCME)、2018级大二、2019级大二、2020级大一被告代收教材费均为800元,学生人数分别为212个、71个、221个、203个、175个,代收费用分别为169600元、56800元、176800元、162400元、140000元。以上共计1219400元。
被告提供的美和易思2017-2020级毕业学生教材费退费说明及所附结算情况一栏表载明,美和易思2017年-2020年共有四个年级,2017级退费289人,2018级退费216人、2019级退费199人、2020级退费161人,总计教材退费金额为1033917.24元。其中,2017级至2019级退费金额共计845814.5元。2017级学生��年实际使用教材费分别为108.20元、85.95元、65.18元,共计259.30元,已收教材费1500元,已退教材费1240.70元(285人)、440.70元(4人),退费合计355362.30元;2018级学生三年实际使用教材费分别为210.34元、103.59元、66.44元,共计380.40元,已收教材费1500元,已退教材费1119.60元(213人)、319.60元(3人),退费合计239433.60元;2019级学生三年实际使用教材费分别为122.54元、87.02元、29.06元,共计238.60元,已收教材费1500元,已退教材费1261.40元(199人),退费合计251018.60元;2020级学生三年实际使用教材费分别为195.74元、123.59元、112.33元,共计431.66元,已收教材费1600元,已退教材费1168.34元(161人),退费合计188102.74元。被告陈述于2020年7月向2017级学生退费,于2021年7月向2018级、2019级学生退费,于2022年7月向2020级学生退费。
本院认为,美斯坦福公司与被告渭职院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美斯坦福公司又与被告渭职院及湖北美和易思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湖北美和易思公司承继美斯坦福公司在《校企合作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后湖北美和易思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美和易思公司。故原告享有和负担《校企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主张相关政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案涉协议是否因此于2021年7月终止;二、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教学成本、教材费、技能培训费损失及相应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校企合作协议》虽然约定双方一致认可的重大意外事故、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更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能否适用该事由,应根据法律规定来认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此本案不能依据双方的约定来认定政策的变化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因此,案涉政策的变化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被告因教育政策的变化而禁止原告从2021年7月后向学生收取技能培养、购买服务等费用。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不公平,且案涉政策的变化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此,该情形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构成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关于情势变更后合同的后续问题的处理,原告在庭审中未要求解除合同,经本院释明后,双方均主张合同已经终止,原告主张从2023年7月终止,被告主张从2021年7月已终止。本院结合2021年7月后原告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教学工作,双方当时并未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故确认《校企合作协议》从2023年7月1日终止。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教学成本、教材费、技能培训费损失及相应利息。
第一、关于教学成本及其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教学成本共计3684000元,被告要求扣除164名学生的教学成本费用1066000元,愿意支付2618000元。《校企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应从其收取的每年每生5500元学费中按照每年每生2000元标准,于每年12月10日前,根据合作共建专业实际人数,向原告返还,作为教学成本。并约定原告负责合作项目校内教学实训基地的设备投入和场地装修工作。双方实际已经履行协议多年,原告在合作初期就对合作项目进行了投入,且双方均确认合作结束后,多媒体教室、理实一体化实训室、工作室的设施设备也由原告无偿交付给被告,故被告应依约向原告返还教学成本。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计算教学成本的学生人数无异议,本院确认被告下欠原告教学成本3676000元(扣除2020级大二2名退学、2名当兵学生的费用共计8000元)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教学成本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院虽认定政策变化属于情势变更,但政策主要是禁止原告向学生收取技能培训费用,并不影响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的履行,故被告以2021年7月后其再无义务向原告支付教学成本费用为由,要求扣除164名学生的教学成本费用1066000元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教材费及其利息。《校企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收取教材费,但双方均确认协议实际履行中变更了该约定。原告主张自行收取部分专业课教材费,被告代收了部分专业课教材费;而被告则主张自行收取了公共课教材费,多退少补,且已经向2017级至2020级学生退还了多收部分的教材费,并未收取专业课教材费。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向2017级、2018级、2019级学生收取的教材费数额均为每生1500元,且教材费中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教材费,公共课教材费实际使用数额较少。据此分析,被告收取的教材费数额远大于公共课实际使用教材费的数额,不符合常理,故本院结合双方合作习惯及被告在合作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认定被告收取的2017级、2018级、2019级的教材费每生1500元中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教材费,扣除公共课教材费后,其余部分应为被告代收的专业课教材费。按照《校企合作协议》约定,专业课教材费由原告收取,被告代收部分专业课教材费,应在原告履行向学生提供教材的义务后,向原告返还代收的教材费。关于被告应返还教材费的数额,对比双方提供证据中计算教材费数额的学生人数,原告主张的人数多于被告主张人数,因原告主张的人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本院确认按照被告主张的学生人数计算,故扣除公共课教材费后,确定被告向2017级、2018级、2019级学生退还的教材费数额为代收教材费数额;原告主张2020级教材费被告代收数额为每生800元,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取2020级教材费数额为每生1600元,本院确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020级教材费数额按照每生800元标准,按照被告主张的学生人数计算。综上,2017级至2019级被告代收教材费数额共计845814.5元;2020级被告代收教材费数额共计158800元(161×800)。合计1004614.5元。对原告主张的教材费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起息时间,原告主张双方约定被告代收的教材费待学生毕业后返还,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提供的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该主张。故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11日计算利息。因教育政策并未禁止原告收取教材费,故教材费不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关于被告辩解已向学生退还教材费的意见,被告陈述的退费时间与政策影响时间并不对应,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就退费事宜与原告协商,故该抗辩理由并不影响被告向原告承担返还教材费的责任。
第三,关于技能培训费损失及利息。《校企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每年向学生收取企业培养费5000元。2021年7月,被告因政策变化禁止原告向2020级大二、大三学生收取该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其造成损失166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该损失。本院已认定案涉政策变化属于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构成情势变更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的内容,如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本案在被告因政策变化禁止原告再向学生收取企业培训费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政策变化对合同的影响重新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意,导致原告在不能收取企业培训费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对2020级大二、大三阶段学生的教学工作义务,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故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本院考虑情势变更的影响,结合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关于损失数额,根据2020级大二学生人数164人(大二学生人数扣除退学、当兵的4人)、大三学生人数164人,参照《校企合作协议》约定的每生5000元标准计算为1640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技能培训费损失820000元(1640000÷2);对原告主张损失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技能培训费损失的利息,因被告不构成违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解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承担技能培训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教学成本3676000元及利息(以142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1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7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2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教材费1004614.5元及利息(以100461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4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技能培训费损失8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20元,由原告武汉美和易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27元,由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负担51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