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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2983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生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