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3855号
原告:***,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