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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4979号 原告:余某某,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余某某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