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3号
申请人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星湖街**号创意产业园**-**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30900053/26491258号兴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深南微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76529.34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17日,收款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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