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1-A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0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提出返还证照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上诉人自始至终为被上诉人之发展尽心尽责,不存在任何违法占有证照之侵权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下设置的案由明确规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侵权纠纷,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系上海市闵行区。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由此法院最终认定管辖异议不成立后,上诉人才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上,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后即要求上诉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程序不当。4.一审法院在案件送达过程中,多次同时将相关材料分别寄往上诉人上海住所、苏州住处及公司所在地,不符合正常的司法实践操作流程,且有偏向被上诉人之嫌疑,有失公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现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公司向***送达解聘通知后,***拒绝返还其掌控的公司证照等,令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故而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系侵权引起的纠纷并无不当,进而认定被侵权对象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亦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存在侵权事实,需经人民法院实体审查后予以明确,***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