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0419号之二
原告: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