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号之一
原告: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
被告:深圳市复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星港同创汇天璇座406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复德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7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