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

1143某某与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1-A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