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3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1-A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格朗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