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田连省、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财保951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44583609U。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计价值5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5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