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354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44583609U。
被告:***,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