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83民初406号之一
原告: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行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69-1号沿街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行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财产保全费510元,由原告山东一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