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市振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175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振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6号3楼A0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城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振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中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