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罗山县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
关于罗山县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521民初48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民事裁定书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7335830.00元为限采取了保全冻结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全措施
冻结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共计176820.48元,分别为:
1、冻结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86141.17元;(2)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191.22元;(3)中原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38.41元;(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29.82元;(5)中原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21.48元;(6)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9110.07元;(7)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8144.95元;(8)中信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7074.99元;(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实控金5918.57元;(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1807.27元;(11)中原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1015.18元;(12)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522.60元;(13)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438.57元;(14)兴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49044.61元;(15)浦发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5112.93元;(16)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606.97元;(17)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310.42元;(18)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265.85元;(19)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258.79元;(2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258.12元;(2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3.00元;(2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2.00元;(2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503.49元;(24)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
2、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
(二)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理案件的相应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将书面申请提交执行案件承办人),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谨防脱保。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或者尚在上一级法院二审期间的,均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慎防脱保。
4、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
(三)结案通知
依据本院(2025)豫1521民初484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事项可执行部分已实施完毕,故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邢法官、朱法官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