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2财保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淳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中之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城关谯楼街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76167208X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之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并以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之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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