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2838号
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高兴镇新圩村鄢屋组象形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名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登峰大道36号中航公元城1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名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元,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兴国远信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