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1民初23210号
原告:江苏欣洁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康马路针纺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兄弟断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小雅宝胡同50号7撞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江苏欣洁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兄弟断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欣洁织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兄弟断金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178.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延迟付款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原告与被签订合同书,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酒店用品,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供货义务,货款价值共计162712元,扣除被告已退回的部分货款金额及被告已支付货款外,剩余货款19178.5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原告(供货单位、乙方)与被告(购货单位、甲方)就被告向原告购买酒店用品签订合同书,主要内容为货物明细:货物明细详见订货单,订货单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合同金额:总货款为人民币151096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零玖拾陆元整;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30%预付款45328.8元,余下70%货款105767.2元,货到当日验收合格后付清;交货期为:预付款到账后25天交货;交货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小雅宝胡同50号;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完毕,则甲方有权提出赔偿,赔偿计算方式:每延迟一天按总货款的1‰予以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验收标准及品质保护: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符合甲方要求产品质量,按甲方所规定和乙方报送样品验收;验收方法: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后甲方组织有关人员验收。2018年3月12日,被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向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账号:×××)转账存款44478.6元,附言为预付款。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预付款44478.6元,虽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但原告并未提出异议,认可被告支付的预付款金额。2018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库房管理人员***签收了货物,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供货价值总计162712元。后被告的股东***与原告对账后,在送货单中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338.5元,并承诺于2018年5月10日付清。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19178.5元被告至今未付。另,因合同中约定的延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主张延迟付款违约金5000元,剩余延迟付款违约金不再主张。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电子回单、送货单、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加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订货单、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电子回单、送货单、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工作人员予以签收,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917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合同中约定的延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要求被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5000元,该项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未到庭,即放弃了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兄弟断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欣洁织造有限公司货款19178.5元;
二、被告北京兄弟断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江苏欣洁织造有限公司延迟付款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64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兄弟断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