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804执22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欣洁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欣洁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欣洁织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