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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特亚空气过滤有限公司、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894号之一
原告:上海飞特亚空气过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花路58号-60号。
法定代表人:陈贝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汉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正清。
原告上海飞特亚空气过滤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特亚空气过滤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特亚空气过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特亚空气过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53元,合计7253元,由原告上海飞特亚空气过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孝 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见习彭媛媛
书 记 员 江 尚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