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965号
原告:东台市新源风机制造厂,住所地在东台市安丰镇丰西创业园。
投资人:孙永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汉留镇。
法定代表人:李正清。
原告东台市新源风机制造厂与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新源风机制造厂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新源风机制造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新源风机制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台市新源风机制造厂负担。
审 判 员 谢 孝 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见习彭媛媛
书 记 员 江 尚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