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昆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三生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1民初430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三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三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三生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宗志坤
书记员  黄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