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中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05民初1882号 原告:广州中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高沙”工业区(厂房A)AS4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93573652E。 法定代表人:苏龙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8467646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中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中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中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