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康县供电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甘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大街。
代表人***,该所主任。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康县供电公,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康县供电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甘肃***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