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成执保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甘肃***律师事务所申请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的存款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等待处理结果。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