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22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住成县。
被执行人:强某,住成县。
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路1号。
被执行人:刘某,住成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甘12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强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刘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强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将执行款457585.57元缴纳至我院执行款专户,现该笔执行款已由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强某、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韩某遂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案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